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学院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教〔2016〕82号)及淄博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各单位或个人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和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指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指: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含创新团队经费、工程技术(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招标)的科研项目经费。学院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立项安排的科研经费及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 全院各类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备案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经费实行负责人制,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专项专户。对未经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验收、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纵向带资项目、学院配套和学院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纵向带资项目、学院配套和学院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项目下达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
(二)项目经费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含科研管理费)两类方式进行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批复的经费,设立预算科目和开支。
(三)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印刷费/宣传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直接费用预算科目支出范围详见附件。
(四)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含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项目组绩效奖励等。
(五)自然科学类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中央财政安排的人文社科类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省级财政拨款的人文社科类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 万元以下部分为50%;超过 20 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13%。对于科研规模较小采取后补助方式的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学院立项资助的人文社科类、教学改革类、行动研究类等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参照省级财政拨款的人文社科类计划项目执行。
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间接费。
(六)学院和项目组分别从项目间接费中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组绩效奖励。项目主管部门和合同对间接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科研管理费按间接费的25%计提,项目组绩效奖励按间接费的75%计提。科研管理费,用于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工作,除按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外,还可用于支持预研项目科研立项、科研奖励、科研管理及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项目组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制表公示后,按照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发放,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核准,应严格执行。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淄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报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须在项目执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预算调整。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无约定的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进行支出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中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合同中已说明归属委托方不能纳入学院资产的费用可从横向项目经费中报销。
(三)学院和项目组分别从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中提取科研管理费和项目组绩效奖励。科研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5%计提,项目组绩效奖励按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计提。项目组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制表公示后,按照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发放,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横向科研项目中技术(专利权)转让项目经费,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12号)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六条 创新团队、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新团队、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按照立项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立项主管部门无相应建设管理办法的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进行支出管理。
(二)创新团队、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发放绩效奖励。
第七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一)转拨经费需有项目批复(委托)部门的文件、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持相关材料,经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签批后,按照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费转拨业务。
1.合作费:是指以我院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多单位共同承担项目任务发生的费用,合作费由各合作单位按照用途分别列入各支出预算科目中,再由我院汇总报送。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在项目立项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明,作为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
2.协作费:是指项目合同中所注合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协作费用,要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协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并与外协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付业务,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按照相关规定可使用转账支票、电汇、汇票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付业务,应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在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带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1.国家级科研项目,学院按到位项目经费的1:1进行匹配(自然科学类项目以60万元为上限,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以30万元为上限)。
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及其单列学科项目(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学院按到位项目经费的1:0.5进行匹配(自然科学类项目以30万元为上限,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以15万元为上限)。
主要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国家相关部委立项的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带资项目等。
(二)无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国家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2万元。
2.省(部)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5万元,一般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
3.厅(市)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6万元。
(三)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
2.学院行动研究课题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攻关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重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
第十一条 上级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及资助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类科研项目的子课题不予资助。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统一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题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组织项目预算和预算调整的评审;组织项目经费使用年度检查,及时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票据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完善院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由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含科研管理费)划拨。纵向带资项目、横向项目资金到帐后,纵向无资项目、学院立项项目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将科研项目立项汇总表及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间接费用(含科研管理费)提取办法将各类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含科研管理费)划拨至科研管理部门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
(一)纵向带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支配使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随报随销。如期完成的纵向带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继续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财政有关规定收回并上缴。
(二)纵向无资项目及学院资助项目结题后,应在一年内按照学院资助金额对项目研究产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院科研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
(三)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相关规定支配使用。报销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签字后至财务管理部门报销,项目负责人对报销单据及开支内容等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单张票据在3000元(含)以上的,报销时,还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核签。其他事宜参照《淄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部门及科研项目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各部门及科研项目组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科研财务助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报告,协助办理科研经费报销手续,做好科研经费检查、审计等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科研项目中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学院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提报至政府采购办审批通过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科研项目中未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项目组自行采购,按照学院报销规定直接报销;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部门提报招标项目申请书,招标办按照学院内部招标流程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供应商等进行验收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使用横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的500元以上(含500元)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如归属委托方所有,须在合同中注明,否则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归学院所有,由科研管理部门、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除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冻结支出帐户外,还要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核准后,须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支出,超支部分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淄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本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协作费:指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指定科研任务所支付的经费。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8.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