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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拼搏奉献、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鼓励创新,扶持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化高职应用科研能力建设,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进一步激发学院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教师科研的系统性、连贯性发展,努力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浓厚的科研工作氛围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全面提升学院的内涵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学院办学综合实力。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二条  成果必须是以淄博职业学院署名且知识产权归属学院无异议。

第三条  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学院在编、在岗人员,且成果署名排序为第一位。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申报授奖的各类科研成果须与本人专业研究方向和现从事工作相符。

第三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

级别

等次

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

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一等

100

二等

50

国家教学成果奖

特等

50

一等

20

二等

10

省(部)级

指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专利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泰山文艺奖、省文化创新奖、省刘勰文艺评论奖、省教学成果奖等

一等

6

二等

3

三等

2

厅(市)级

指省直厅局及市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市科学技术奖、市专利奖、市高新区科技进步奖、市社科优秀成果奖、市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一等

0.5

二等

0.2

三等

0.1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级别

奖励标准(万元)

带资

无资

国家级

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1

0.5

省(部)级

国家有关部委、省科技厅、省自然基金委、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省软科学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及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0.5

0.25

第七条  专利授权奖励

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奖励标准(万元)

0.3

0.03

0.03

 

第八条  横向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

到账金额(万元)

奖励标准(%)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

10%

技术(专利)转让项目

按《淄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水平论文奖励

类别

界定标准

奖励标准

(万元)

 

A类

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

1(IF≥1)

 

0.5(IF<1)

 

B类

CSSCI、CSCD来源期刊论文(不含扩展版)

0.5

 
 

C类

CSSCI、CSCD来源期刊论文(扩展版),北大核心期刊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

0.3

 
 

D类

EI收录的会议论文,ISTP、ISSHP收录论文,国外出版的外文专业学术期刊论文

0.1

 
 
 

 

 

 

 

 

 

 

 

 

 

第十条  学术专著奖励

类别

学术专著

译著

国家级出版社

其他

出版社

国家级出版社

其他

出版社

国家级出版社

其他

出版社

国家级出版社

其他

出版社

编著

专业

普通

奖励金额

(万元)

1

0.6

0.5

0.3

0.3

0.15

0.15

0.1

注:国家级出版社,指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百佳出版社”。

                   
 

第四章  申报及奖励

第十一条  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进行奖励。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的基础上,对符合奖励标准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进行筛选统计汇总,提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在全院公示,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各类高水平科研成果须符合《淄博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4〕31号)等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的规定,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科研项目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四条  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金额全额发放给项目组,项目主持人根据组成人员实际贡献再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各类高水平科研成果在认定过程中如有异议,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后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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