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学院科学研究的潜力和培植新的科研增长点,促进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出人才,见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度划拨一定数量的科研基金,资助科学研究。科研项目原则上自拟主题,学院将在科研方向和特色上予以引导。
第三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优先考虑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应用实践类项目的立项:
(一)体现学院研究特色和重点专业方向的项目;
(二)为申请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任务进行预备性研究的项目;
(三)为与企事业单位横向科研合作进行预备性研究的项目;
(四)有较好前期研究成果的项目;
(五)预期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设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行动研究、教学改革及大学生科技创新等类别。
第五条 院级科研基金各类别项目重点资助以下研究方向:
(一)自然科学类:重点资助面向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提高专业协同创新能力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
(二)人文社科类:重点资助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研究、技艺传承创新研究项目。
(三)行动研究类:重点资助针对学院管理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四)教学改革类:重点资助针对当前及新时期学院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以及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与问题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五)大学生科技创新类:重点资助体现学生专业发展的科技发明类、与社会热点问题相关的社会调查研究(报告)类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要立论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并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条件。
(二)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
(四)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五)负责人所承担的院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负责人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六)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应是学院在校学生,项目组中必须有一名本校教师指导。
第八条 院级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原则上限45岁(含)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且同一申请人3年(含)内只能立项资助一次;其它类别项目申请人不作年龄限制。大学生科技创新类项目对同一在校学生只能立项资助一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按规如实填写《淄博职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技与规划发展处。
第十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申报研究时限为: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学改革类项目,每2年申报立项一次,研究时限为2年;行动研究、大学生科技创新类项目每年申报立项一次,研究时限为1年。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院批准后,发文公布并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
(二)学院行动研究课题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攻关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重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
(三)大学生科技创新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书》主要就项目研究的目标、思路、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计划等进行报告。由各
部门自行组织,并报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中期报告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半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改类项目为一年)时,项目主持人应向学院科技与规划发展处提交研究情况报告,并填写《中期报告书》。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淄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主持人填写《淄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并汇总以下结题材料:立项文件、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技术)报告、成果附件等。
第十八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结题验收意见由学院聘请5-7名专家组成结题验收委员会集体评定、签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