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职业学院章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职业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学生以及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淄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同时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日常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将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将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将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进入正式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视情况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将组成调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将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查小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将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或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视情况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将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将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将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将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小组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将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将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调查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淄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