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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意见》(鲁财教〔2013〕3号)精神,为做好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各申报部门应围绕省、市区域产业发展重点,政校行企深度融合、协同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依托重点专业(群)建设具有职教特色的“协同创新中心”,进一步加强应用技术的传承应用研发能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技术服务的附加值,使之成为区域内创新发展的重要阵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技术技能积累的重要资源集聚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第二条 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各申报部门应在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能力并取得一定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方具备申报建设资格。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认定和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全程接受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性条件

1.专业特色突出,研究方向明确,并已与相关单位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2.有较充实的科研基础,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政府、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项目。有效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

3.应吸收研究机构、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等力量加入,团队校外成员至少有2人。合作单位及人员研究领域应与中心方向一致或相近,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多于3个。

4.依托部门已被列为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批院级创新团队项目且建设成效明显的,优先支持立项。

5.中心负责人承担协同创新中心的统筹管理工作,要求整合资源,协调能力强。中心科研带头人包括校内科研带头人和校外科研带头人。其中校内科研带头人可根据中心研究方向及专业范围确定1~3人,应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拓展科技开发,承担各类横向技术服务项目的能力;近五年,至少主持完成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获得厅(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校外科研带头人应选择主要合作单位科研骨干1人担任。

(二)分类条件

1.行业企业发展类。以工程技术专业为主体,协同创新方向应符合省、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依托学院优势专业,建立多专业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研发与应用平台,能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支撑,逐步成为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和技术技能积累的重要资源集聚地。

2.科学技术攻关类。以自然科学为主体,协同创新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前沿发展趋势,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吸引和聚集优质资源,争创一批高层次科研项目和成果,逐步成为区域有一定影响的学术高地。

3.文化传承创新类。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协同创新方向应符合文化体制改革要求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重点规划,通过探索建立文化传承创新的新模式,加强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和技艺传承创新研究,体现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需求,逐步成为区域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4.地方区域发展类。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依托部门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围绕“两区一圈一带”等区域发展战略,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协同研发,构建多元化成果转化与辐射模式,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逐步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

第三章  遴选认定

第五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会议答辩和学院审定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

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查。

(二)会议答辩

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校内外同专业领域专家组成,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重点审查协同创新中心的前期研究基础、开展协同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协同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效果等。

(三)学院审定

科技与规划发展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上报学院。经学院审议批准后,认定为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并立项资助。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遵循“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择优遴选,具体立项数量不限,建设周期为3年。

第七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一年时,应向学院提交《淄博职业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年度绩效考评报告书》。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统一组织,对在年度绩效检查中建设成效显著的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学院将根据情况予以追加建设经费。

第八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建设成效验收评价制度。建设期满,填写《淄博职业学院协同创新中心验收报告书》,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院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中心建设成效进行验收,并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评定等次。对建设成效不佳、评定为D等的,取消“淄博职业学院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收回相应建设经费。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学院分别给予50万元/个(理工科)、20万元/个(文科)的经费支持。立项后拨付80%建设资金,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各中心应积极吸引汇集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投入与支持,加强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

第十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仪器设备费:科学研究必须的专业仪器购置费、包装运输费、安装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等,原则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二)科研业务费:项目检索查新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相关资料的印刷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实验耗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四)调研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国内调研或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报销参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五)项目鉴定验收费:项目评议,课题指导、验收,鉴定会议费等。

(六)必要的实验室改装费:实验室拆迁、安装、改造等。

(七)其他: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费用等,原则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5%。

第十一条 凡用建设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均需填写《淄博职业学院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经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审核确属科研急需仪器设备的,方可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购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申报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同步纳入创新团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项目,以上建设项目学院不再另行立项资助和配套。

第十四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立项建设工作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和科研工作量统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按上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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