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 12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 7号)和国家省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各单位或个人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和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指: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含创新团队经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学院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立项安排的科研经费及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 全院各类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备案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经费实行负责人制,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专项专户。对未经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用于项目研究,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第五条 科研经费扣除科研管理经费后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纵向带资项目、学院配套和学院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项目检索查新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相关资料的印刷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实验耗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必须的专业仪器购置费、包装运输费、安装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等。
4.调研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国内调研或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报销参照《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5.项目鉴定验收费:项目评议,课题指导、验收,鉴定会议费等。
6.科研协作费:指用于支付合作单位研究的费用,以批复的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原则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7.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支付参与课题研究人员的加班性补偿,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不再额外支付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租车费等。
8.其他费用: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上网费、邮资费、电话费等,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9.课题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10.本规定若与课题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按课题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实验耗材费等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中所列1至5条。
2.横向科研项目中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合同中已说明归属委托方不能纳入学院资产的费用可从横向项目资金中报销。
3.科研协作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4.劳务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不再额外支付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租车费等。
5.其他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三)创新团队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实验耗材费等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中所列1至5条。
2.劳务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不再额外支付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租车费等。
3.其他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四)工程技术中心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实验耗材费等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中所列1至5条。
2.必要的实验室改装费。
3.劳务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不再额外支付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租车费等。
4.其他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5.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按上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协作费转拨管理
(一)纵向项目(带资)科研协作费转拨管理
1.纵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
2.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如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淄博职业学院借款单等)。项目转拨一般应先由对方单位提前开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办理借款者,科研人员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3.报销程序参照本办法中第十四条。
(二)横向项目科研协作费转拨管理
1.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学院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正式收据、借款单等)。
2.报销程序参照本办法中第十四条。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带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按经费到账时间执行)
1.对于获得国家级课题者,学院按到位课题经费的1:1进行匹配(理工类课题以6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课题以30万元为上限)。
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单列学科项目(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对于获得省、部级课题者,学院按到位课题经费的1:0.5进行匹配(理工类课题以3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课题以15万元为上限)。
省、部级课题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软科学项目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立项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二)无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对于获得国家级自筹经费课题者,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3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 2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1.5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省高校教改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1.5万元,一般课题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
3.厅(市)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6万元。
(三)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
2.学院行动研究课题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攻关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重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
第八条 上级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及资助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类子课题不予资助。
第四章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
第九条 为了加强在研项目的管理,提升申请项目的竞争力,促进科研工作的良性循环,学院对科研经费提取一定的管理费。
(一)纵向带资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
学院按到账金额(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的8%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规定支配使用。
(二)纵向无资及学院资助项目管理费提取
学院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规定支配使用。
(三)横向项目管理费提取
学院按横向项目到账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规定支配使用。
(四)科研事业收入分配
科研事业收入: 按科研事业收入的到账金额,学院提取20%的资产占用费,所在系院提取20%的成果管理费;其余60%作为项目组奖励和补偿成本,由项目组自主分配和使用。资产占用费不纳入科研管理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补充学院科研基金。
(二)用于对外争取教科研项目的交通费、招待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等必要开支。
(三)用于科研项目管理及成果的宣传费用等。
(四)国家另有文件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统一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题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协助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票据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完善院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由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经费划拨
纵向带资项目与横向项目资金到帐后,纵向无资项目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将科研项目立项汇总表及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科研管理费提取办法将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经费划拨至科研管理部门账户。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使用规定
(一)纵向带资项目按照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如期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可根据项目组的意愿,将结余经费转入下一项目或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横向项目资金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
(二)纵向无资项目及学院资助项目结题后,应在一年内按照学院资助金额对课题研究产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院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提取管理费后,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相关规定支配使用。课题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报销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至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其他事宜参照《淄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淄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须按照《淄博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进行购置。仪器设备购回后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供应商等进行验收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使用横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的500元以上(含500元)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如归属委托方所有,须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注明,否则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归学院所有,由科研管理部门、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除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冻结支出帐户外,还要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除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冻结支出帐户外,还要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批准后,须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支出,超支部分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除纵向带资、横向项目外,其余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应办理结题报销手续;发票期限自项目立项之日起至报销之日止。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院科研管理经费,已使用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职业学院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审批表
部门名称: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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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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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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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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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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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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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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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资助经费
到账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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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资助经费
到账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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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经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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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有其他情况,请另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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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规划发展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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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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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批表经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财务处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财务处将配套经费划拨至项目专用账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财务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