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用户:【访客    身份:【来宾】  【登录】  网站首页     

关于对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科技创新优惠政策的解读与宣讲




序:4月11日,淄博市创新大讲堂“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解读与宣讲”活动在齐盛国际宾馆会议中心一楼多功能厅举行,邀请了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市地税局有关领导、专家就科技创新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操作进行宣讲。科技与规划发展处/高职教育研究所选编了部分与学院、教师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和解读内容,请各位老师认真阅读学习。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鲁政发【2012】45号)文件选编
1.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2.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3.鼓励在鲁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4.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以股东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
5.对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由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重点倾斜。
6.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7.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8.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推进有关单位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鲁政发【2012】46号)文件选编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对企业的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2.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3.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择优扶持部分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重大专利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对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对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达不到知识产权预定指标的不予验收。
4.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价与激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通报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的重要条件。省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的发明人可以优先或破格晋升职称。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文件选编
1.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其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3.鼓励在鲁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教育局)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淄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以股东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国瑞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淄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6.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四、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解读,简称“科技十六条”
“科技十六条”突出突破性、创新性、创造性,前八条是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后六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
1.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解读:体现了人才在创新中的作用,让提供智慧成果的人先富起来,明确了各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支持成果转化。
2.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解读:调动高校转化的积极性。转化收益比例提高,有望解决成果转化难的问题。
3.鼓励在鲁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解读:股权激励是对现有体制的重大突破。
 
附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鲁政发【2012】45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鲁政发【2012】46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附件列表:
地址:山东省淄博新区联通路西首         邮编:255314
Copyright©2011 淄博职业学院-信息化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