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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成果常态化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附件1)和淄博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面向学校各部门常态化征集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学校单独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其中,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1.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

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2.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

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国有企业等支持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三、工作要求

1.科技成果登记实行常态化申请,请成果完成人提前组织谋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1月31日前、4月31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完成登记材料申报工作,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校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成果上报市科技局。

2.登记流程和填写要求请参照附件1要求。

3.目前尚未完成登记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附件2),请项目负责人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成果登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李欣雨OA平台邮箱。


联系人:李欣雨  联系电话:2348623  联系地址:北校区立德楼619-2室


附件:(见平台通知公告)

1.《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2.《未完成登记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清单》



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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